刚刚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“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”再次将优惠政策延长4年,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。
政策原文如下
政策解读
1、"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"在接下来的4年内都可以享受优惠征收率1%计算缴纳增值税。
2、"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"并且享受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(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)是免征增值税的。
值得关注
1、"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"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,即月度或季度销售额没超过10万或30万,也不能销售免税。
2、"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"在连续12个月(按季纳税,则为连续4个季度)的累计应税销售额(含纳税申报销售额、稽查查补销售额、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)超过500万的情况下是需要转一般纳税人的!要适用一般纳税人的税率(主要为13%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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